会费收取标准
第一条: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河南省制冷学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学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:管理办法适用河南省制冷学会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: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。
第四条:学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。
1. 副理事长单位:10000元/年。
2. 普通理事单位:4000元/年。
3. 团体会员单位:1500元/年。
4. 个人会员:100元/5年。
特别强调一下优惠政策:凡是一次性缴费五年(就是一届)的会员单位,按照八折优惠收取会费。
第五条:经费用途。
1. 资料编制印刷费用。
2. 行业调研咨询费用。
3. 理事会等会议费用。
4. 培训考察及学术报告费用。
5. 竞赛表彰及成果奖励费用。
6. 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。
7. 工作人员相关费用。
第六条:会费标准根据学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: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以前。
第八条:学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九条:会员缴纳会费由本学会秘书处收取,开具财政部监制的“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:学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1. 书面通知限期缴纳会费;
2. 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十一条:学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第十二条:学会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: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四条: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制冷学会。